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18〕40号
被告人谭世杨,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2********,土家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巴东县,住巴东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世杨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8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月18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7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6月19日至7月3日,2018年8月28日至9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谭世杨与被害人廖某甲(男,殁年54岁)合伙做生意,二人产生债务纠纷。2018年2月27日17时许,谭世杨得知廖某甲来巴东县后,即携带折叠弹簧刀找廖某甲商谈债务偿还事宜。当日18时50分许,谭世杨在巴东县**大酒店**房间内找到廖某甲,二人在商谈过程中,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谭将杯中的茶泼向廖,廖用紫砂杯击打谭的头部,谭世杨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廖某甲颈部划刺一刀,又朝廖某甲的左胸部捅刺一刀,后被廖某甲的妻子彭某某、女儿廖某乙夺刀阻止。廖某甲当即倒在该房间门口,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廖某甲系左下胸部遭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造成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心包填塞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谭世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弹簧刀等物证及照片;2.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廖某乙、彭某某、谭某乙等人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谭世杨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世杨因经济纠纷而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欲晓
2018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世杨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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