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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中彬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谭中彬,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十个月, 于2018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中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3时许,被告人谭中彬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图书馆附近的宏洲大厦,通过使用自制工具破坏点火开关的方式,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的钱江牌QJ150-16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盗走。后被告人谭中彬将所盗摩托车放置于重庆市永川区望北路一号藏匿。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50 元。

2020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公交站附近将被告人谭中彬抓获,并于同日查获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清单、讯问及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摩托车购买发票及交强险保险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及证明材料;

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中彬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中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中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中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中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中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中彬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杨  瑀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谭中彬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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