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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丽仪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谭丽仪,女,1988 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台山市**街道**村**号。2018年7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丽仪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8 年3月期间,被告人谭丽仪编造短期可以赚取高额利息等理由,吸引被害人伍某甲等人将钱交给其用于放“高利贷”,并利用新帐还旧债的方式,以被害人伍某甲等人后期投入的钱偿还前期的利息及本金,制造能收回本金及高额利息的假象,从而骗取被害人伍某甲、陈某甲等人的信任,先后诈骗被害人伍某甲合共6531253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陈某甲合共77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丽仪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伍某甲、陈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容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许某某、邓某某、林某某、阮某某、伍某乙、陈某丁、陈某戊、赵某某、容某乙、黄某某、容某丙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

6、相关书证。

7、电子数据。

8、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丽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莹冰

2019614

附:

1、被告人谭丽仪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光盘十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5、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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