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810号
被告人谭书生,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东莞市**镇**村**市场**铺**通讯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农场**分场**宿舍。因吸毒于2020年7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书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谭书生与谢某某认识(另案处理),并告知谢该处有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贩卖。后谢某某收到雷某某、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求购“冰毒”的信息后,通过微信收取雷某某、彭某某的毒资,后到金美市场 A1019号铺内找谭书生购买。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谭书生共向谢某某贩卖“冰毒”27次重约5.4克,并从中获利。
2020年7月3日14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常平镇金美市场A1019号铺将谭书生抓获,并在上述店内缴获3包塑料薄膜、2部电子称及4小包可疑晶体(共净重1.7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电子称等物证,谭书生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书生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书生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卷。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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