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仕泽,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罪,200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同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仕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5 日18时许,被告人谭仕泽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公交车站附近寻找扒窃目标,当发现被害人代某某所背挎包敞开,便尾随代某某,在代某某准备上公交车时,将代某某放在随身挎包内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扒走。盗后,谭仕泽将所盗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后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78元。
2020年4月11日,民警在重庆市凤城监狱门口将被告人谭仕泽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仕泽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等笔录;
5.视频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仕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仕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仕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仕泽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谭仕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仕泽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谭仕泽在前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本罪没有判决,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黄 勇
附:
1.被告人谭仕泽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七张随案移送。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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