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谭令梦,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小组**号。2017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本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申磊,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路**号附**号。2014年10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201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本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村**小组**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本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令梦、申磊、邓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被害人何某某在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小区家中,接到自称淘宝售后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以何某某前期的网购有其他投诉,需要进行售后服务为由,编造需要其做银行流水提高支付宝信用额度等情况,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向对方告知的银行账户转款七次共计160993元人民币。
经查,2020年6月初,被告人谭令梦在广东省江门市接到三姨康某某(另处)的电话,康某某告知其可以提供手机、支付宝、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后获取每次1000元的报酬,前往福建的路费、住宿费用全包,谭令梦答应后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人邓某某并邀约一起前往挣钱,邓某某又邀约被告人申磊一同前往。2020年6月6日,邓某某、申磊购买好机票后一同从重庆来到福建厦门与谭令梦汇合,康某某接到三人后安排在厦门龙岩一酒店暂住,后谭令梦、邓某某、申磊的手机支付宝被对方不认识男子要求改为密码支付并绑定银行卡。2020年6月8日晚,邓某某、申磊的手机被拿走,6月10日归还,期间,二人一直未使用自己的手机及支付宝,6月11日,申磊、邓某某离开龙岩返回重庆,并每人获得1000元报酬。经查询申磊的支付宝交易账单,核实其支付宝于6月9日9时44分-12时55分,共计转移结算47万余元,其中10时55分收到林文杰(另处)转入18994元,该笔钱款系被害人何某某被骗期间按照对方提供的账号转给林文杰;经查询邓某的支付宝交易账单,核实其支付宝于6月9日12时54分-17时05分,共计转移结算120余万元。
被告人谭令梦在邓某、申磊离开后,继续住在厦门龙岩一酒店,后其手机于2020年6月14日被不认识的男子拿走,6月16日归还,期间,其一直未使用自己的手机及支付宝,后谭令梦购买车票返回江门市,并收到三姨康某某转款1000元。经查询谭令梦的支付宝交易账单,核实其支付宝于6月14日12时58分-16时57分,共计转移结算8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令梦、申磊、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令梦、申磊、邓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令梦、申磊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谭令梦、申磊、邓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谭令梦、申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令梦、申磊、邓某某均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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