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伟(曾用名谭发伟),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重庆恒恪弘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负责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成平,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9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重庆恒恪弘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前端经理,住重庆市城口县**乡**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正中,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重庆恒恪弘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后端业务员,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学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重庆恒恪弘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刚,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5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重庆恒恪弘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重庆恒恪弘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重庆恒恪弘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伟、游成平等七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9月27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21日两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谭伟与罗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浪高凯越25楼开设周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渝中区英利国际12-7开设重庆恒恪弘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售卖荐股软件,并先后经营顾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天天策略”、“峰跃随配”等非法配资平台。罗某某、谭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先后招募被告人游成平等人任公司前端经理,招募被告人李正中、被告人蒋学伟、被告人赵刚等人担任后端“指导老师”,招募被告人饶某某、胡某甲等人担任前端业务员。
在公司运营中,前端业务员向客户谎称自己是私募机构的工作人员,向客户发送营业执照、专利证书、虚假盈利图等取得客户信任,以推荐股票为名,骗取客户缴纳荐股软件使用费,再将缴纳了费用的客户信息交予后端业务部,由后端业务员冒充专业指导老师向客户推荐股票。事实上公司推荐的股票均系被告人谭伟、罗某某自行选择。
同时,后端业务员向客户推荐配资平台,宣称客户可通过公司配资平台购买股票,平台为客户配备资金,放大客户购买股票的资金量,需收取手续费和递延费(配资资金利息)。如果客户同意配资,后端业务员李正中、蒋学伟、赵刚即引导客户在配资平台上注册、入金、进行股票买卖。事实上,“天天策略”、“峰跃随配”均为非法股票配资平台,平台并未真实为客户进行配资,客户在平台获得的配资资金均为虚拟数值,客户的资金也并未进入证券市场购买股票,而是进入顾某某持有的账户。客户在平台上交易所产生的手续费、递延费以及客户的亏损,均成为平台的盈利。该部分盈利,由顾某某与罗某某、谭伟的公司按比例分成。
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谭伟、游成平等人骗取数百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608946.49元。其中,被告人谭伟、游成平、李正中系公司股东,应对全部犯罪金额人民币2608946.49元承担责任;被告人蒋学伟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769230元;被告人赵刚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437569元;被告人饶某某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31292元;被告人胡某甲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1月17日,公安机关民警在重庆市渝中区威斯汀酒店15-1将被告人谭伟、游成平、李正中、蒋学伟、赵刚、饶某某、胡某甲抓获归案。到案后,七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利润分红合同书》、《股份合作协议》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冯某某、曾某某、由林某某、汪某某、石某某、刘某某、谭某某、胡某乙、文某某、娄某某、付某某、卢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谭伟、游成平、李正中、蒋学伟、赵刚、饶某某、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伟、游成平、李正中、蒋学伟、赵刚、饶某某、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谭伟、游成平、李正中、蒋学伟数额特别巨大,赵刚、饶某某数额巨大,胡某甲数额较大,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七被告人刑事责任。七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谭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游成平、李正中、蒋学伟、赵刚、饶某某、胡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骎
检察官助理:陈怡莎
附:
1.被告人谭伟、游成平、李正中、蒋学伟、赵刚、胡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被告人饶某某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7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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