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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伟华等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谭伟华,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组,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居民点****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兰,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居民点**栋**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龙山区**街**委**组,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东辽县**镇**村**组,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信用卡诈骗,于2015年3月2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处理;现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0********,汉族,高中文化,长春市**幼儿园保健医,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号**栋**门**室,住长春市绿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芦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学墙外**楼**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龙山区**街**委**组,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伟华、刘兰、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赵某某、雷某某、芦某某、曲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谭伟华、刘兰系夫妻关系,其二人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伪造大量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证件、印章、身份证件、武装部队印章等,共计约3000余个,并以网上信息、短信群发、到多地张贴广告等方式向全国各地招揽办证客户,后通过微信与买家联系,买家微信支付货款,由谭伟华、刘兰将假证快递邮寄给买家,共卖出约800余次。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在辽源市经营**复印社期间,多次为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证件以赚取费用,共计约20本。

3.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从谭伟华、刘兰处购买伪造的离婚证1本、不动产权证2本、机动车登记证2本、行驶证2本、驾驶证2本,用于为他人办理申请信用卡以赚取中介费。

4.被告人雷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从谭伟华、刘兰处购买伪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初级护理学)1本、长春市**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1本,用于其在**幼儿园担任保健医职务;帮助他人从谭伟华、刘兰处购买伪造的不动产权证10本,用于他人孩子上学区房学校。

5.被告人芦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在辽源市经营**中介公司期间,从李某某处购买伪造的不动产权证5本,用于为他人办理房屋贷款以赚取中介费。

6.被告人曲某某于2019年1月在辽源市经营**房产公司期间,从李某某处购买伪造的不动产权证1本,用于为他人办理房屋贷款以赚取中介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雷某某、芦某某、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伟华、刘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雷某某、芦某某、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雷某某、芦某某、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大伟

检察官助理:秦世雯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谭伟华、刘兰现被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雷某某、芦某某、曲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相关证据材料38页,光盘28张,U盘1个,电脑硬盘3个,手机4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涉案物品及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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