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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伟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813号

被告人谭伟明,男,1962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H******,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涌**街**号**楼**室,工作单位:**塑料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伟明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2月23日,被告人谭伟明以其经营的**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香港公司)向惠州市**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宏某某,以下简称**记公司)以117万元人民币(以下金额币种同)的价格,受让了位于仲恺区陈江街道办**村委会**仔**组一块约18000㎡的建设用地。2003年12月1日,**源香港公司向陈江镇政府缴纳该地征地款162万元。2004年1月9日、14日,**源香港公司先后向**记公司支付该地的城建报建费、开线费预付款16万元、受让金117万元。

2005年8月18日,被告人谭伟明以其经营的**源塑胶五金(惠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伟明,以下简称**源惠州公司)向**记公司重新签订了受让该地的《协议书》。2005年12月13日,**源惠州公司向国家电力公司华东测绘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部支付该地的测绘费5500元。2008年5月7日,被告人谭伟明向宏某某支付该地的国土证办证款145.8万元。

2011年9月1日,被告人谭伟明在未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且未依法取得相关权属证明的情况下,以**源惠州公司名义和冯某某(另案处理)签订《工业用地转让协议书》,将该地土地使用权以560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冯某某。

经勘查认定,本案涉案土地实际面积为17764.24㎡,属未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经核实,被告人谭伟明受让该土地时,先后支付了受让金117万元、征地款162万元、城建报建费和开线费预付款16万元、测绘费5500元、国土证办证款145.8万元(上述费用共441.35万元),后将该地土地使用权以560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他人,非法获利共118.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伟明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面积共17764.24㎡,非法获利共118.65万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伟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云文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伟明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5册(含一退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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