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谭佳佳,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单元**室。被告人谭佳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9日因被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谭佳佳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佳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谭佳佳,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9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佳佳于2019年11月5日11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区**镇**公寓**期**室被害人张某某租住处,翻窗入室, 窃得华为平板电脑1部, 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谭佳佳接受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佳佳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佳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佳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佳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佳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博 学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佳佳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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