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谭俊华,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4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村**栋**号,现在株洲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196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5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7日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9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俊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谭俊华在株洲市荷塘区内多次盗窃作案,盗窃的财物共计544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谭俊华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路**小区**栋楼下,其用套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的一台白色豪雅牌女式摩托车。得手后的次日,谭俊华将该车销赃给一路人,获得赃款300元。经价格认定,该摩托车价格为2127元。
2、2019年8月25日晚,被告人谭俊华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路**号**栋楼下,其使用套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益丰大药房旁边的一台香槟色欧风尚领牌女式电动车。得手后,谭俊华将该车销赃给一路人,获得赃款200元。
3、2020年3月23日5时许,被告人谭俊华窜至株洲市荷塘区亿都铂金时代4栋楼下,其用套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的一台红色雅马哈牌女式摩托车。得手后当日上午,谭俊华将该车销赃给一路人,获得赃款200元。经价格认定,该摩托车价格为1500元。
4.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谭俊华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栋楼下,其用套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白色雅迪牌女式电动车。得手后当日上午,谭俊华将该车销赃给一路人,获得赃款150元。经价格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82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俊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对案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俊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俊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俊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谭俊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谭俊华犯罪所得财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退赔。被告人谭俊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建华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谭俊华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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