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412号
被告人谭先绪,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路**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桥**坪**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先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谭先绪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小区**幢**被害人陈某某、崔某某的住处,趁房内无人之机,用塑料片拨开门锁入内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外出返回的陈某某发现,谭先绪未及盗得财物夺门逃跑,逃至该楼栋29楼时被闻讯赶来的小区保安控制。公安机关接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谭先绪抓获。
被告人谭先绪在本院审查期间否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房屋租赁协议、水电气缴费凭证、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先绪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先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先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先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徐建辉
检察官助理 唐 咏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谭先绪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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