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谭先达,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系贵州省***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凯里分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凯里市**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先达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谭先达利用其经手、管理贵州省**公司凯里分公司(以下简称“***凯里分公司”)财务之便,通过采取虚构货物入库套取资金、私吞供应商货款及公司备用金、收取租房未入账等方式侵占单位资金,并用于个人挥霍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谭先达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凯里分公司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222760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
2.被告人谭先达利用职务之便,将***凯里分公司2020年2月至5月期间口罩销售款共计人民币47216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
3.被告人谭先达利用职务之便,将***凯里分公司备用金人民币37034.3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
4.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谭先达利用职务之便,将***凯里分公司用于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08866.4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
5.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谭先达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拟香烟库存后入库退货的方式,套取***凯里分公司货款人民币299457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
6.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谭先达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对货物虚假入库后退仓的方式,套取***凯里分公司货款人民币410672.4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
7.被告人谭先达采取重复报账或收款后未上报财务等方式,侵占***凯里分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037.8元。
经审查,被告人谭先达先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凯里分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1229043.9元,因谭先达在**公司垫付各款项人民币66108.3元,扣除该款项后,谭先达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1629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套取公司资金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杨某某、卜某某、余某某等15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先达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先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先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先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琳、石庆妮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谭先达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卷材料10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