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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克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580号

被告人谭克,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31964********,壮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乡**村**号。2003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3月31日被假释,2012年2月18日假释考验期满;2017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谭克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盛泰路黄沙岛花园东区五街1号别墅,通过翻墙、撬窗的方式进入户内,盗得被害人黎某某放置于地下室内的海参一批。盗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负一楼厅东侧椅子2靠背擦拭子,负一楼厅东侧窗户2窗台粘取物、负一楼厅东侧窗户2窗台擦拭子的STR分型与被告人谭克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7.17×102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克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克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谭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七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克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 依法扣押的作案时身着衣物一套以及手机一台、挂包一个(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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