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谭兰良,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50723297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株洲市茶陵县**镇**村**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兰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谭兰良至株洲市天元区**门店前的人行道处,趁杨欢过马路之际扒窃了被害人杨某某左边裤子口袋内的一台红色华为Nova4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
2、2020年6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谭兰良至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与圆方路交汇处的人行道处趁吴某某过马路之际扒窃了被害人吴某某黑色背包内的一台黑色华为荣耀畅玩7X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20元)。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谭兰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兰良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兰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兰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兰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兰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兰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兰良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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