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19〕1785号
被告人谭兴文,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兴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谭兴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谭兴文在谭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下,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2826号的树杈上、永强大道八甲公园厕所旁石头下等地以“埋地雷”方式向程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先后三次交付海洛因。2018年11月21日上午,公安机关在龙湾区**路**号**公寓门口将彭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7包毒品,另在彭某某住处即**公寓**室内查获1袋毒品。经鉴定,涉案7包毒品共净重5.61克,1袋毒品净重65.63克,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程某某、彭某某等人在2018年11月份,先后将0.86克、0.88克、0.72克海洛因分别卖给朱某某、涂某某、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提取和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记录表及照片、毒品保管凭证、手机截图短信记录、存款凭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通话记录详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手机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单、检验报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彭某某、朱某某、涂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兴文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侦查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兴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兴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受他人指使非法贩卖海洛因73.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次要,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兴文现羁押瓯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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