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谭兴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8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镇**村**组**号。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兴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兴祥与被害人储某某均系梁平区“万柳汇”会所员工。201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谭兴祥的女友将二人的视频发至会所工作微信群,被害人储某某将其转发至自己的朋友圈。被告人谭兴祥得知后,便到会所三楼大厅找储某某理论,两人因此发生口角,之后二人被会所同事劝开。被告人谭兴祥趁储某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锉刀将储某某背部捅伤,并踢踹储某某身体。随后,在场的同事拨打了120电话,并将受伤的储某某送往梁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谭兴祥了解到需赔偿医疗费后,逃匿。
经鉴定,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序为轻伤一级。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谭兴祥在福建省安溪县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疾病诊疗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李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兴祥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兴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兴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兴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兴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兴祥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兴祥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玲
检察官助理:蒲远芳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兴祥现羁押在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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