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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再平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08号

被告人谭再平,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组**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再平盗窃案,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谭再平来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龚某某放在家中卧室衣柜里的数条黄、铂金首饰(项链、手链)后逃离,并于次日坐火车到湖南省长沙市进行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6800元。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一根黄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6708元。

被告人谭再平于2020年6月2日在重庆市火车站北站被民警抓获归案。

归案后,谭再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再平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再平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再平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再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再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再平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云鹏

                              检察官助理 谭建荣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再平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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