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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冬明、王景明等七人诈骗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谭冬明,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建,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景明,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龚秀吉,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5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毛兴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毛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冬明、王建、王景明、龚秀吉、毛兴龙、王某甲、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31日至6月30日、自2019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5月17日至5月31、自2019年8月1日至8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被告人谭冬明、王建伙同被告人毛兴龙、毛某甲、王某甲、龚秀吉等人通过抢装修被告人王景明、龚秀吉与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曾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家的房屋,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其中被告人谭冬明、王建伙同他人诈骗人民币132.5829万元(被告人谭冬明另有诈骗未遂人民币25.2621万元),被告人龚秀吉伙同他人诈骗人民币88.8621万元,被告人王景明、毛兴龙、王某甲、毛某甲伙同他人诈骗人民币71.399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9月至10月,邓某甲(另案处理)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伙同被告谭冬明抢装修自家房屋,其抢装修部分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5.2621万元。因邓某甲家房屋系“三违”建筑,至今补偿未到位。

2016年,邓某乙(另案处理)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伙同被告人谭冬明、王建和牟某甲(另案处理)抢装修自己的房屋,后骗得国家拆迁补偿款27.9875万元。其中被告人谭冬明分得赃款人民币5.6万元,被告人王建分得赃款人民币6万元。

2016年,邓某丙(另案处理)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伙同被告人谭冬明、王建抢装修自家房屋,后骗得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2380万元。其中被告谭冬明分得赃款人民币1万元。

2016年,谭某乙(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谭冬明、王景明、毛兴龙、王建、王某甲、龚秀吉、毛某甲抢装修被告人王景明的房屋,后骗得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71.3994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景明分得赃款人民币21.8594万元、被告人谭冬明分得赃款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人毛兴龙分得赃款人民币近6万元、被告人王建分得赃款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4万多元、被告人毛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2万多元、被告人龚秀吉分得赃款人民币1.2万元。

2016年,张某甲、曾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母子二人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伙同被告人谭冬明、王建抢装修自家房屋,后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23.9580元。其中被告人谭冬明分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建分得赃款人民币2.49万元。

6.2016年6月,被告人龚秀吉伙同牟某乙、张某乙(二人另案处理)抢装修自家房屋,后骗得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6.9510万元,其中被告人龚秀吉分得赃款4.6010万元。

7、2016年8月,被告人龚秀吉两次给评估人员段季言等人行贿2.8万元,通过虚增评估数据,骗得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5117万元。

被告人谭冬明、王建、毛兴龙、王某甲、毛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景明、龚秀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土地及房屋征收告知书》、利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0)(2015.05.05)、利川市绕城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研究市绕城公路北线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会议纪要、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利川市绕城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利政规【2015】4号《利川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015.6.1)、利川市利鱼线绕城段工程指挥部文件利绕指【2013】1号《利鱼线绕城公路东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2013.10.16)、利川市利鱼线绕城段改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文件利绕城【2013】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利川市绕城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及会议纪录等文件、东城街道办事处318国道绕城项目指挥部人员名单、红线图、关于提供利川市城南大道(利沙路-江源街)工程规划要点的函、土地及房屋征收告知书、情况说明、利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证明、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利川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的通知、文件处理单、关于318国道利川绕城段**村王某丁等5户房屋被拆迁情况说明、利川市建设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书、318绕城线工程建设房屋拆迁换补偿测算明细表、利川市城南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城南大道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房屋安置换测算表、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分户评估表初步结果、木栈社区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本人承诺、委托书、初步测算说明、情况说明、利川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记账凭证、城南大道项目建设拆迁补偿明细清单、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及遗留问题的请示、利川市国土资源局绕城公路建设项目拆迁补偿邓某乙、邓某丙、王某丁补偿款进账记账凭证及单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清单、领款单、欠款单、扣押决定书及暂扣款物票据、收条、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邓某乙、毛某丙、龚某乙、余某某、聂某某、李某某、牟某丙、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赵某某、朱某某、曾某某、张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甲、牟某甲、牟某丁、张某乙、喻某某、覃某某、钟某某、杨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的证言;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利国源勘(2019)010号;4.搜查证;5.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6.被告人谭冬明、王建、王景明、龚秀吉、毛兴龙、王某甲、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冬明、王建、王景明、龚秀吉、毛兴龙、王某甲、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抢装修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柏香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冬明、王建、王景明、龚秀吉、毛兴龙、王某甲、毛某甲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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