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9〕684号
被告人谭利平,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期**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泽明,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彬,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玉,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遂宁市船山区**小区。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勇,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郫县**街**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斯标,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曹**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曹**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7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利平、何泽明、肖彬、曾玉、邹勇、曹斯彪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9月1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利平、邹勇驾驶悬挂套牌为川A3**的绿色丰田牌越野车(登记车牌为川AQ**),沿成安渝高速从成都出发,途经重庆、湖南等地往福建省龙岩市行驶;同时,谭利平安排被告人肖彬驾驶车牌为川A2**黑色大众牌辉腾轿车至遂宁市接到被告人曾玉,后肖彬、曾玉二人受谭利平指使驾车从遂宁出发途经重庆、湖南等地前往福建省龙岩市。之后,肖彬、曾玉,谭利平、邹勇四人于当日18时许先后到达福建龙岩,后由邹勇于当日19时26分许,在龙岩市万达广场时光酒店开了一间两室一厅家庭房供四人休息。随后由谭利平联系被告人曹斯标,约定在万达广场外的永辉超市门口将用黄色纸箱装的160万人民币交于曹斯标,之后,谭利平让曹斯标把麻黄素运送至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约一小时后,曹斯标驾车将麻黄素带至约定地点交货,由谭利平对麻黄素成色进行检验。验完货后,谭利平遂与曹斯标驾车至万达广场外的路边。与此同时,谭利平又电话联系肖彬,安排其驾驶丰田越野车至万达广场辅道外等候。当日22时许,在上述万达广场旁的龙岩大道路边,由谭利平、肖彬、曹斯标三人合力将5袋用印有“黑芝麻”字样的,塑料编织袋包装的麻黄素搬运至上述丰田越野车后备箱内。搬运完成后,谭利平安排在酒店休息的邹勇、曾玉驾驶大众辉腾轿车准备返回成都,为其沿途望风以逃避安全检查。之后,2月23日00时许,曾玉、邹勇驾驶大众辉腾车在前,肖彬驾驶丰田越野车搭载谭利在后,二车前后相随,经夏蓉高速返回成都。途中谭利平在车辆后排使用封口机和牛皮纸,分别对5袋麻黄素进行二次封装。
四人驾驶车辆行驶至重庆武隆高速公路服务区,在该服务区做短暂停留后,邹勇、曾玉即驾驶大众辉腾轿车返回遂宁。谭利平、肖彬则继续驾驶丰田越野车往成都方向行驶,途中谭利平电话通知被告人何泽明,指使何泽明联系谭某某寻找一处高速收费站进行接应。2月23日12时许,谭某某从成都出发,驾驶车牌为川AP**黑色奥迪轿车至资阳市接到何泽明,后二人驾车前往高速收费站接应谭利平,并在何泽明的指挥下在渝蓉安岳收费站与渝蓉朝阳收费站间多次往返,后于当日16时许,在渝蓉朝阳收费站驶出高速等候接应,后四人在该收费站外生态柠檬种植区附近的路旁汇合,由谭利平、肖彬、何泽明将上述5袋麻黄素搬运至川AP6771黑色奥迪轿车后备箱内。之后,谭利平、何泽明驾驶黑色奥迪轿车,谭某某、肖彬驾驶丰田越野车,一同返回成都。当日18时许,谭利平、何泽明驾车抵达成都市高新区天长路59号天府伯南郡小区地下停车场。后民警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谭利平挡获,同时在地下停车场电梯口将正在推手推车的何泽明挡获。经依法搜查,民警在上述黑色奥迪轿车后备箱内查获用黄色牛皮纸包装的5袋疑似麻黄素的白色晶体,经依法净重92.4公斤。后公安民警随即依法对谭利平安排何泽明租赁的位于该小区4栋1单元1404号的房间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电子称2台、手推车1辆。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麻黄碱成分。
2019年4月2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肖彬在成都市温江区涌泉五福路69号24栋1单元5楼9号被公安机关挡获;2019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曾玉在遂宁市安居区被公安机关挡获;2019年7月8日9时许,被告人邹勇在成都市地铁3号线红牌楼站B口处被公安机关挡获;2019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曹斯标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21幢1梯406号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利平伙同曹斯标,并组织何泽明、肖彬、曾玉、邹勇违反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运输麻黄碱92.4公斤,情节特别严重,其六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谭利平买卖麻黄碱并运输的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斯标伙同谭利平买卖麻黄碱的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泽明、肖彬、曾玉、邹勇协助运输麻黄素的行为,应当以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利平、何泽明、肖彬、曾玉、邹勇、曹斯标现均被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拾叁册、起诉书叁拾叁份、光盘肆拾柒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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