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谭利民,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庙**庙**号**楼**号。1984年因盗窃被劳教三年;1988年因盗窃被劳教二年;2016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利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4时许,被告人谭利民在长沙市开福区长春巷**号**单元**号**房,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汪某某家中,盗得被害人汪某某放在房间主卧室床头柜上的一台黑色苹果X(64G)手机,事后被告人谭利民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苹果X(64G)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
2020年5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庙**巷附近抓获被告人谭利民。谭利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情况以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被告人前科判决书以及释放证明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利民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利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利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利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利民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谭利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利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威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利民现羁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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