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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剑滨贩卖毒品案、言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谭剑滨,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7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号,现住株洲市**路**栋**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拘役4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5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言某甲,男,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61********,务工人员,现住株洲市石峰区**街道**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05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剑滨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言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谭剑滨多次在株洲市荷塘区、经开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被告人言某甲。在此期间,被告人言某甲买来毒品后,多次在其位于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打牛塘安置房**栋**号的家中(以下简称“家中”)为吸毒人员言某乙提供场地,容留言某乙以烧板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言某甲被抓获归案,从其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17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01克。同日23时许,被告人谭剑滨被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35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08克。其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谭剑滨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20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谭剑滨在株洲市荷塘区麻园路口附近铁路桥边,将2粒麻古和约0.7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言某甲,谭剑滨从中赚得100元。

2、2020年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谭剑滨在株洲市荷塘区麻园路口附近铁路桥边,将2粒麻古和约0.7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言某甲,谭剑滨从中赚得100元。

3、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谭剑滨在株洲市凯旋名门小区红港路与铁路桥交叉附近,将2粒麻古和约0.7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言某甲,谭剑滨从中赚得100元。

4、2020年4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谭剑滨在株洲市凯旋名门小区红港路与铁路桥交叉附近,将3粒麻古和约1.05克冰毒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言某甲。

5、2020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谭剑滨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腾龙大酒店对面路边,将2粒麻古和约0.7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言某甲,谭剑滨从中赚得100元。

6、2020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谭剑滨在电话中和言某甲约定在腾龙大酒店对面路边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谭剑滨到达后,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谭剑滨,并从其身上搜出1粒麻古和约0.35克冰毒。

二、被告人言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1、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言某甲向谭剑滨购买毒品后,言某甲容留言某乙在家中的卧室里以烧板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言某甲向谭剑滨购买毒品后,被告人言某甲容留言某乙在家中的卧室里以烧板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5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言某甲出资300元,言某乙出资200元,凑成500元后,由被告人言某甲向谭剑滨购买2粒麻古和约0.7克冰毒。之后,被告人言某甲容留言某乙在家中的卧室里以烧板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20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言某甲容留言某乙在家中的卧室里以烧板的方式吸食了上次共同购买的毒品冰毒和麻古。

案发后,被告人谭剑滨、言某甲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言某甲另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对案、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剑滨、言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剑滨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仍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和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言某甲妨害毒品管理秩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剑滨、言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言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谭剑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建华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谭剑滨、言某甲现均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起诉书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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