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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剑锋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谭剑锋,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组**号。2013年8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剑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谭剑锋购买价值共12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日17时许,谭剑锋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惠丰居小区12栋楼顶将三小包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向谭剑锋支付毒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另外200元毒资刘某某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品交易完成后,两人先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刘某某身上查获谭剑锋交付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2.53克;在谭剑锋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13.93克、涉案手机和涉案毒资现金1000元人民币。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剑锋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5.检查、扣押、提取、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剑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剑锋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量刑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扣押在案的毒品属违禁品,犯罪所使用的手机系作案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天庆

检察官助理:王巍然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谭剑锋现羁押于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光盘9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张;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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