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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勇盗窃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谭勇,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70********,汉族,群众,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号,无固定居所,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公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公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公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告人未到案,不能正常进行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再次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谭勇在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区,乘人不备,盗窃作案2起,盗得现金及手机共计折合人民币263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4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谭勇窜到斗湖堤镇青年路“三七哥”店内,看见店内无人,便将被害人田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XS手机盗走。事后,谭勇将该手机低价卖给斗湖堤城区收废品的人,获销赃款100元,已挥霍。经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产品成本调查队价格认定,田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2450元。

2.2020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谭勇窜到斗湖堤镇蔬菜一巷,看见被害人郭某某家大门没关,便进入室内二楼卧室,将室内床头柜子上的189元现金盗走。谭勇离开现场时被郭某某发现,谭勇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扣押清单及领条等书证;2.被害人田某某、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勇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5.价格鉴证结论;6.盗窃现场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勇劳改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合法钱财,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勇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勇如实地供述自已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勇现羁押在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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