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谭华康,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2008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欧子龙(自报),曾用名梁子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个体,住江门市新会区**里**队**号。2010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2刑满释放;2011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景润,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2016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工人,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巷**号。2020年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华康、欧子龙、梁景润、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谭华康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于2019年12月9日19时许,驾驶粤J****小汽车到本区**镇**村**公祠门口盗窃得石狮子(古旧)1对。经鉴定,上述石狮子共价值人民币2880元。破案后,缴回赃物归还失主。
2、被告人谭华康、梁景润、张某某伙同梁某某经密谋盗窃后,于2019年12月15日凌晨0时许,驾驶粤J****牌面包车到本区**镇**村榕树头盗窃得石墩(古旧)4个。经鉴定,上述石墩共价值人民币 3000元。破案后,缴回部分赃物归还失主。
3、被告人谭华康、欧子龙伙同梁某某经密谋盗窃后,于2019年12月16日凌晨0时许,驾驶上述面包车到本区**镇**衙前**村村尾路边一空地处盗窃得石条(古旧)2块。经鉴定,上述石条共价值人民币 800元。破案后,缴回赃物归还失主。
4、被告人谭华康、欧子龙、张某某伙同梁某某经密谋盗窃后,于2019年12月20日凌晨0时许,驾驶上述面包车到本区**镇**厂**巷**号住宅盗窃得坤甸木门2扇。经鉴定,上述木门共价值人民币1700元。
5、被告人谭华康、欧子龙、梁景润经密谋盗窃后,于2019年12月22日凌晨0时许,驾驶上述面包车到本区**镇**球场附近盗窃得方阶砖(古旧)84块,后又开车先后到**镇**村**氏祖祠废弃地址、**住宅门前、**村路边等地共盗窃得石条(古旧)3块。作案后,被告三人在逃至**酒吧旁一花木场附近路段时被民警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方阶砖价值人民币924元、上述石条价值人民币700元。
计被告人谭华康盗窃作案5次,盗窃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0004元;被告人欧子龙盗窃作案3次,盗窃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124元;被告人梁景润盗窃作案2次,盗窃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624元;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作案2次,盗窃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7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华康、欧子龙、梁景润、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黄某某、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梁某某、岑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结论;
6、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华康、欧子龙、梁景润、张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华康、欧子龙、梁景润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华康、欧子龙、梁景润、张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子龙、梁景润、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惠兰
检察官助理:林美甜
2020年4月23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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