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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占平盗窃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6

被告人谭占平,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7********,汉族,文盲,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农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撤销其缓刑,并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其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予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20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占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占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谭占平来到武胜县**镇**街**号**楼伍某某出租房,趁被害人伍某某到公厕解手未关门之际,将伍某某放在屋内的一部华为荣耀20型手机和一块浪琴牌女士机械手表盗走。经武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在案发时价格为7823元。

2.2019年5月24日9时许,被告人谭占平来到武胜县**镇**街**小区**栋**单元**楼**号,采取撬门入户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台玫红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粉色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iPadmini2以及一块斐乐石英女士手表盗走。经武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在案发时价格为1634元(索尼笔记本电脑因无具体型号,未予认定)。

2020年7月10日,侦查员在被告人谭占平居住的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家中进行搜查时,依法扣押了被害人伍某某被盗的浪琴手表,同时扣押了一台玫红色的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优学派学习机以及一个手串。伍某某被盗的浪琴手表,张某某被盗的玫红色三星笔记本电脑已由公安干警分别发还给被害人伍某某和张某某。谭占平亲属另赔偿伍某某现金1782元,张某某现金1634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20年7月9日上午10时许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武胜县**镇东街**街的西出口将谭占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占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占平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占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不足部分由其亲属赔偿了现金,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谭占平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谭占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谭占平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占平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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