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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卫民贩卖毒品案、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谭卫民,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2日被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卫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谭卫民在其居住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区**栋**单元**室家(以下简称“谭卫民的家”)容留殷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2次,容留罗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2次,容留欧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多次,容留夏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1次,容留邹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2次。

向罗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4月某天,罗某某来到谭卫民的家楼下,向谭卫民购买500元的毒品,并通过谭卫民发的二维码支付了毒资。后谭卫民把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粒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用卫生纸包好从家里楼上扔下来,结果掉在二楼的平台上,后来邓某某帮忙把毒品捡到交给罗某某。

2、2019年12月10日晚上,罗某某来到被告人谭卫民的家中,向谭卫民提出需要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和甲基苯丙胺,并给谭卫民1000元现金,后谭卫民拿出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交给罗某某,罗某某拿着毒品离开。

3、2019年12月11日9时9分许,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谭卫民,要求谭卫民为其准备1000元的毒品,谭卫民回复“好”。同日20时10分许,罗某某来到谭卫民家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向欧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8年9月20日14时许,欧某某联系谭卫民购买300元的毒品,后来到谭卫民家的楼下,谭卫民给欧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甲基苯丙胺1份,欧某某通过微信向转帐谭卫民支付毒资300元;

2、2019年11月4日16时许,欧某某经微信联系谭卫民称需要购买毒品,后来到谭卫民的家楼下,谭卫民下来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和甲基苯丙胺少许交给欧某某,欧某某通过微信转帐向谭卫民支付毒资800元。

向毛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11月,毛某某(另案处理)与谭卫民联系购买100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10粒,谭卫民让毛某某到其租住的南昌市红谷滩区*城*室找邓某某拿货,同时,谭卫民准备好甲基苯丙胺片剂10粒交给邓某某,并交待邓某某转交给毛某某,并让邓某某收取毒资。后毛某某来到联泰香域尚城,邓某某把甲基苯丙胺10粒交给毛某某,毛某某向邓某某支付毒资200元,尚欠800元未付。

2、2019年11月,毛某某联系谭卫民购买1000元毒品,谭卫民用卫生纸包裹着甲基苯丙胺片剂10粒和甲基苯丙胺1克装在烟盒里,后安排邓某某开车把上述毒品送到云溪花园小区门口交给毛某某,毛某某向邓某某支付毒资1000元。

2019年12月11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告人谭卫民及殷某某、欧某某抓获,之后在此处又将罗某某抓获。次日6时许,公安机关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联泰香域尚城将邓某某、夏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欧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卫民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卫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5400元及1.83克,情节严重,又先后多次容留5人在其家中吸食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书辉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谭卫民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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