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谭发强,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路宿舍**房。2015年5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发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谭发强在贵阳市南明区**宿舍路边,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剪刀将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路边电瓶车内的一组电瓶取出盗走,当日上午以260元的价格售卖给证人杨某某,赃款已全部花销完。由于电瓶型号不详,未能评估价格。
2.2020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发强在贵阳市南明区**路**栋**单元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剪刀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座包撬开,盗走一组(6个)振盟电瓶,并于当日上午9时许在望城坡1.5环桥下以420元的价格卖出,赃款已全部花销完。经鉴定,该被盗6个振盟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9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取电瓶后的电瓶车(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谭发强的供述;
6.侦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发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发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具有不法性、有责性,无违法及责任阻却事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发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谭发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丹
2020年9月3日
附件:一、被告人谭发强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两卷
2.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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