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谭启明,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30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街道**社区**组**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启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7日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3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谭启明为追回其老乡唐某某之前的欠款,纠合了同案人邹高彬、刘文辉(均已判刑)、“大象”、“阿坤”(另案处理)等人与唐某某约定在广州市天河区**村**路**酒店门口商谈,而唐某某则找来被害人邓某某等人一同前往。期间,被告人谭启明与唐某某、邓某某商谈时双方发生口角、推搡,同案人邹高彬、刘文辉、“阿坤”等人见状即持刀冲上前追砍被害人邓某某,致被害人邓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系因左膝部及右大腿受锐器暴力作用致左、右大隐静脉断裂及右侧股动脉、股静脉断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11月7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湖南省攸县**街道**公寓**房间内抓获被告人谭启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肖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谭启明和同案人邹高彬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启明无视国家法律,纠集他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爱纯
2020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谭启明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四册、光盘八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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