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谭国兴,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68********,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永州市零陵区**路**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7月13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因本案案发地不属于本院管辖,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以被告人谭国兴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告人谭国兴羁押场所不明,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办案民警接到线索称在永州市零陵区**路**号附近有人非法持有毒品,民警在现场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谭国兴抓获,并在被告人谭国兴裤兜内搜出毒品“海洛因”、“冰毒”、“麻古”疑似物。经称重,“海洛因”疑似物净重9.44克,“冰毒”疑似物净重9.72克,“麻古”疑似物净重2.86克。将毒品疑似物取样送往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冰毒”疑似物中检验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疑似物中检验出含有海洛因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验出含有N-苄基异丙胺和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谭国兴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4.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国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国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国兴在前罪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国兴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谭国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国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6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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