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谭国富,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6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国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谭春梅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谭国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谭国富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谭国富从多间汽车租赁车行租赁涉案小型轿车10辆。随后伪造车辆登记为其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将上述7辆小型轿车质押给开平市**物品寄售行(以下简称**物品寄售行)借款420400元、将3辆小型轿车质押给开平市**寄售行(以下简称**寄售行)借款185700元(共计606100元)后逃匿。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粤B**(悬挂车牌粤J**)小型轿车、粤J**小型轿车、粤J**小型轿车、粤J**小型轿车及登记为被告人谭国富的、涉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各3本,上述4辆涉案车辆均已发还给车辆登记所有人;登记为被告人谭国富的、涉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各3本已移交交警部门处理。其他涉案车辆,被告人谭国富质押后在车辆停放处自行取回。其犯罪事实如下:
1. 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谭国富将从开平市**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赁的、车牌号码为粤J**的小型轿车质押给**物品寄售行借款40000元。
2.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谭国富将从开平市**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的粤B**小型轿车,更改悬挂粤J**车牌并伪造成为其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J**的机动车行驶证质押给**物品寄售行借款50000元。
3. 2011年7月6日,被告人谭国富将从开平市**汽车租赁部(以下简称**租赁部)租赁的、车牌号码为粤J**和粤B**的小型轿车质押给**物品寄售行分别借款80400元、60000元。
4. 2011年7月10日,被告人谭国富将从开平市**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赁的、车牌号码为粤B**的小型轿车质押给**物品寄售行借款70000元。
5. 2011年8月2日,被告人谭国富将从**租赁部租赁的、车牌号码为粤J**的小型轿车质押给**物品寄售行借款90000元。
6. 2011年9月17日,被告人谭国富将从**租赁部租赁的、车牌号码为粤U**的小型轿车质押给**物品寄售行借款30000元。
7.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谭国富将从开平市**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车牌号码为粤J**的小型轿车质押给**寄售行借款59000元。
8.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谭国富将从**租赁部租赁的、车牌号码为粤J**的小型轿车质押给**寄售行借款67900元。
9.2011年11月22日,被告人谭国富将从开平市**汽车服报务部租赁的、车牌号码为粤J**的小型轿车质押给**寄售行借款5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车辆及证件(照片);
2.书证;
3.证人甄某某、余某某、谭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司某乙、劳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害人司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5.被告人谭国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国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国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国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谭国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国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谭国富退赔给开平市长**物品寄售行的经营者司某甲420400元、退赔给开平市**寄售行185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民强
检察官助理:李炳能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谭国富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随案移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各3本(均暂扣公安机关,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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