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谭国梁,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巷**号。因犯抢劫罪,2003年6月6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1月5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由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国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下午17时许,谭国梁从马某某手中以750元的价格购买了重约0.45克的毒品海洛因,然后转手贩卖给颜某某,颜某某通过微信支付820元毒资给谭国梁,谭国梁将毒品送到武冈新光村13组颜某某家中,交给颜某某妻子陶某某。
被告人谭国梁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国梁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陶某某对谭国梁的辨认笔录、从颜某某手机中提取颜某某和陶某某、谭国梁、李某某的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颜某某与谭国梁的通话记录等;5.视听资料:讯问谭国梁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国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国梁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国梁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曾因贩卖毒品罪被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国梁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