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谭均雄,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75********,汉族,小学文化,在江门市**镇**厂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1994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新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02年10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鹤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均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连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谭均雄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谭均雄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谭均雄在鹤山市**镇**农场门口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J****Y号五羊本田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逃离现场途中因车辆熄火将该摩托车丢弃。
2020年7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谭均雄。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被盗的摩托车并归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均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均雄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均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均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敏瑶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谭均雄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执法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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