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谭天俊,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10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资兴市**镇**村**湾**组。2014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12日释放;2016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7月6日释放;2018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2月11日释放;2020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7月3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0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天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天俊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2020年10月2日3时30分许,谭天俊去到本市桥头镇莲城社区工业路266号3楼被害人302房,偷走被害人谭某某的一部OPPO A7X手机(价值635元);偷走被害人何某某的一部华为P10手机(价值约1800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谭天俊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谭天俊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天俊无视国法,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天俊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天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2月8日
附:
被告人谭天俊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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