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子丽、郭胜荣等8人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谭子丽,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镇**村**组**号,现租住于恩施市**镇**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胜荣,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镇**村**组**号,现租住于恩施市**镇**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福林,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现住恩施市金桂大道花果山小区一私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迪,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镇**村**组,现住恩施市**镇**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现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浙江省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8月22日被假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现住恩施市**里**栋**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现住恩施市**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现租住于恩施市**镇**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7日恩施市公安局对其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子丽、郭胜荣、廖福林、吴迪、刘某甲、廖某乙、吕某某、朱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 被告人谭子丽先后伙同被告人朱某甲、郭胜荣、吴迪、廖福林、廖某乙、刘某甲、吕某某等人,采取在恩施市城区各个夜市场所守候物色对象,发现有人在夜市饮酒后驾驶车辆离开,于是驾车尾随并伺机故意撞击擦碰对方车辆,利用对方饮酒驾驶机动车不敢报警的心理,并以此相要挟,向对方提出高额赔偿;或者在驾车途中,发现有车辆违章变道、占道、调头等违章行为,开车故意撞击擦碰对方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对方违章为由向对方提出高额赔偿,从而实施敲诈勒索作案,期间共作案41起,敲诈勒索金额合计158678.99元(人民币,以下同)。其中谭子丽参与实施敲诈勒索作案39起,涉案金额155502.99元;郭胜荣参与实施敲诈勒索作案32起,涉案金额124975.99元;朱某甲参与实施作案36起,涉案金额149702.99元;吴迪参与实施作案12起,涉案金额46175.99元;廖福林参与实施作案11起,涉案金额51700元;廖某乙参与实施作案4起,涉案金额13600元;刘某甲参与实施作案8起,涉嫌金额42200元;吕某某参与实施作案4起,涉案金额4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2日22时许,谭子丽驾驶车牌为鄂******的银色本田思域轿车,在恩施市凤凰山隧道撞击了赖某某驾驶的车牌为鄂******的灰色大众轿车左后轮处,后谭子丽以赖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敲诈勒索赖某某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3月30日1时许,谭子丽驾驶车牌为鄂******的银色本田思域轿车带着其妻子朱某甲(朱某甲抱的小孩),在恩施市舞阳大道桃园丽景酒店路段,黎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为鄂******的白色宝马轿车变道行驶,谭子丽驾驶车辆趁机故意撞上黎某某驾驶的宝马轿车右后侧保险杠,黎某某没有停车,谭子丽驾车追赶至舞阳崇文广场前将黎某某驾驶的车辆拦停,谭子丽发现驾车的黎某某饮酒,于是谭子丽以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敲诈勒索黎某某人民币7000元。

3、2019年4月29日18时许,谭子丽驾驶车牌为鄂******的银色本田思域轿车带着其妻子朱某甲从舞阳中学巷子出来,在路口处被朱某乙、向某甲夫妇驾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将保险杠挂坏,朱某乙、向某甲夫妇没有停车,谭子丽驾驶车辆追赶至恩施市一中门口将朱某乙、向某甲夫妇拦停,对朱某乙、向某甲夫妇以交通肇事逃逸会追究法律责任相威胁,敲诈勒索朱某乙、向某甲夫妇人民币6503元,谭子丽实际修车为1000元左右。

4、2019年5月7日1时许,谭子丽驾驶自己购买的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带着郭胜荣、朱某甲在恩施市城区转悠,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在恩施市土桥坝圆梦庄路段,林某甲驾驶的一辆车牌为鄂******的白色宝沃越野车变道行驶,谭子丽驾车趁机故意撞上林某甲驾驶的车辆的尾部,谭子丽以林某甲违章变道相要挟,敲诈勒索林某甲人民币1500元。

5、2019年5月15日1时许,谭子丽驾驶车牌为鄂******的银色本田思域轿车带着朱某甲、郭胜荣行驶至恩施市旗峰坝,在英才学校岔路口,施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鄂******的白色荣威越野车变道行驶,谭子丽驾车趁机故意撞上施某某驾驶的车辆尾部,施某某没有停车,谭子丽驾车追赶至原麻纺厂往龙凤坝方向两百米处将施某某驾驶的车辆拦停,谭子丽等人以施某某违章变道行驶、交通肇事逃逸相要挟,敲诈勒索施某某人民币2000元。

6、2019年5月18日凌晨,谭子丽驾驶车牌为鄂******的银色本田思域轿车带着朱某甲从土桥坝往机场路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凤凰山隧道前时,金某乙驾驶一辆车牌为鄂******的蓝色奔驰轿车变道行驶,谭子丽驾车趁机撞上金某乙驾驶的奔驰轿车尾部,后谭子丽发现金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谭子丽以此相要挟,敲诈勒索金某乙人民币7000元。

7、2019年5月19日3时许,谭子丽驾驶车牌为鄂******的银色本田思域轿车带着其妻子朱某甲在恩施市城区转悠,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在恩施市学院路加气站附近路段,唐某某驾驶的车牌为鄂******出租车变道行驶,谭子丽驾车趁机故意撞上唐某某驾驶的的士车尾部,谭子丽以唐某某违章变道行驶相要挟,敲诈勒索唐某某人民币1600元。

8、2019年5月27日晚,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守候在恩施市红旗大桥桥头一夜市,寻找作案目标,覃某某和尹某某在夜市宵夜喝酒之后,覃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鄂******的白色本田思铂睿轿车带着尹某某从旗峰大桥夜市往土司城方向行驶,谭子丽驾驶其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带着郭胜荣、朱某甲尾随覃某某驾驶的车辆,尾随至土司城路段,覃某某驾驶的车辆变道行驶,谭子丽驾车趁机故意撞上覃某某驾驶的车辆尾部,覃某某没有停车,谭子丽驾车追赶至二水厂红绿灯路口处,将覃某某驾驶的车辆拦停,谭子丽等人以覃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敲诈勒索覃某某、尹某某人民币4500元。

9、2019年5月30日23时许,谭子丽驾驶其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带的朱某甲、郭胜荣从恩施市城区往龙凤坝方向行驶,在丽水湾小区门口,谭子丽驾驶的车辆与刘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为鄂******黑色本田轿车发生擦挂,后谭子丽等人发现刘某某酒后驾车,并以此相要挟,敲诈勒索刘某某人民币6000元。

10、2019年6月7日3时许,谭子丽驾驶其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带着朱某甲从航空路往龙凤坝方向行驶,行驶至恩施市航空路市医院路段人行天桥下时, 周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为渝******黑色皇冠轿车在天桥下变道行驶,谭子丽驾车趁机故意撞上周某某驾驶鄂皇冠轿车尾部,后谭子丽发现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以此相要挟,敲诈勒索周某某人民币3300元。

11、2019年7月13日23时许,吴迪驾驶其一辆车牌为鄂******白色吉利轿车带的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从恩施市七里坪翁家湾往机场路丹阳夜市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土桥广场红绿灯处,黄某甲驾驶的一辆车牌为鄂******白色本田轿车违章变道行驶,吴迪驾车趁机故意撞上黄某甲驾驶的车辆右侧,吴迪等人以黄某甲违章变道行驶相要挟,敲诈勒索黄某甲人民币1500元。

12、2019年7月26日凌晨,谭子丽、朱某甲、郭胜荣、吴迪守候在恩施市旗峰大桥桥头熊老幺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诈勒索作案,罗某甲与其妻子在熊老幺夜市喝酒之后,罗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大鄂******的黑色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带着其妻子从熊老幺夜市往施州大桥方向行驶,吴迪驾驶其车牌为鄂******白色吉利轿车带着郭胜荣尾随罗某甲驾驶的车辆,尾随至恩施市公安局门口时,罗某甲变道行驶,吴迪驾车趁机故意撞上罗某甲车辆的右侧,后吴迪、郭胜荣、谭子丽等人以罗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敲诈勒索罗某甲人民币2999.99元。

13、2019年8月10日12时许,吴迪驾驶谭子丽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带的谭子丽、朱某甲从旗峰坝往龙凤坝方向行驶,当行驶到旗峰坝春光家园路段时,鲁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为闽******白色奔驰越野车变道行驶,吴迪驾车趁机故意撞上鲁某某驾驶的车辆,谭子丽、吴迪等人以鲁某某违章变道相要挟,对鲁某某、熊莉实施敲诈勒索人民币2500元。

14、2019年8月16日17时许,吴迪驾驶其车牌为鄂******白色吉利轿车带的郭胜荣在恩施市城区转悠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当吴迪、郭胜荣转到金龙大道紫荆酒店红绿灯路口时,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鄂******的士车在路口处违章调头,吴迪驾车趁机故意撞上杨某某驾驶的的士车,吴迪、郭胜荣以杨某某违章调头相要挟,敲诈勒索杨某某人民币2776元。

15、2019年8月16日3时许,谭子丽、郭胜荣、吴迪、朱某甲守候在恩施市施州大道丹阳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吕某甲在丹阳夜市饮酒后驾驶其车牌为鄂******福特探险者越野车从丹阳夜市往五峰山卫校方向行驶,谭子丽驾驶其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尾随吕某甲驾驶的车辆,尾随至凤凰山隧道,吕某甲驾驶的车辆变道行驶,谭子丽趁机驾车故意撞上吕某甲车辆尾部,吕某甲没有停车,谭子丽驾车追赶至五峰山卫校附近,将吕某甲车辆拦住,并电话通知郭胜荣、吴迪到场,后谭子丽等人以吕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敲诈勒索吕某甲人民币6300元。

16、2019年8月21日凌晨,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吴迪守候在恩施市施州大道丹阳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克某某在丹阳夜市喝酒之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的黑色奔驰轿车从丹阳夜市往黄泥坝方向行驶,吴迪驾驶谭子丽的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尾随克某某驾驶的车辆,尾随至和润城路段,吴迪驾车故意撞上克某某驾驶的奔驰轿车尾部,克某某没有停车,吴迪驾车追赶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宿舍小区,随后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赶到,克某某回到家中,克某某的儿子克某甲看到谭子丽等人等在楼下不离开,于是下楼与谭子丽等人交涉,谭子丽等人以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交通肇事逃逸相要挟,敲诈勒索克某甲人民币1500元。

17、2019年9月3日2时许,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吴迪守候在恩施市施州大道丹阳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覃某某在丹阳夜市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红色雪佛兰轿车从丹阳夜市往施南古城方向行驶,谭子丽驾驶其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车、吴迪驾驶其车牌为鄂******白色吉利轿车尾随覃某某驾驶的红色雪佛兰轿车,郭胜荣驾驶其车牌为鄂******黑色众泰越野车带的朱某甲跟在后面,谭子丽、吴迪尾随覃某某驾驶的车辆至施南古城民族花园前路段时,覃某某驾车变道行驶,吴迪驾车趁机故意撞上覃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随即谭子丽驾车跟上撞在了覃某某驾驶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右侧,在现场,谭子丽与吴迪装作相互不认识,二人先后以覃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对覃某某实施敲诈勒索,谭子丽敲诈勒索覃某某人民币12000元,吴迪敲诈勒索覃某某人民币2000元,覃某某共被敲诈勒索人民币14000元。

18、2019年9月5日0时许,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守候在恩施市旗峰大桥桥头“浩一口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冉某某在“浩一口夜市”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往土司城方向行驶,郭胜荣驾驶谭子丽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尾随冉某某驾驶的汉兰达越野车,尾随至旗峰坝加油站路段,冉某某驾驶的车辆变道行驶,郭胜荣驾车趁机故意撞上冉某某车辆鄂尾部,冉某甲郭胜荣下车用手机拍照的机会,驾驶车辆逃跑,郭胜荣驾驶车辆在后面追赶,追赶至恩施市公安局正对面的时候,郭胜荣驾驶车辆将冉某某拦停,后谭子丽也赶到恩施市公安局正对面,谭子丽、郭胜荣以冉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交通肇事逃逸相要挟,对冉某某进行敲诈勒索,后冉某乙叫来好友张某丙,并对谭子丽、郭胜荣进行赔偿,谭子丽、郭胜荣敲诈勒索冉某某、张某丙人民币9700元。

19、2019年9月6日23时许,谭子丽、朱某甲、郭胜荣、吴迪在恩施市旗峰大桥桥头熊老幺夜市宵夜的时候,发现贺某某在夜市喝酒之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的白色凯迪拉克轿车离开,谭子丽指使郭胜荣、吴迪尾随该车辆,郭胜荣驾驶谭子丽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带的吴迪尾随贺某某驾驶的车辆,贺某某驾驶车辆从红庙街上红绿灯左转往火车站方向行驶,郭胜荣、吴迪驾车尾随至盛芳花园小区路段时,贺某某变道行驶,郭胜荣趁机故意撞上贺某某所驾驶车辆的尾部,郭胜荣、吴迪二人以贺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敲诈勒索贺某某人民币1500元。

20、2019年9月12日1时许,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吴迪、廖某乙守候在恩施市旗峰大桥桥头“浩一口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刘某甲在夜市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渝******的红色别克轿车从“浩一口夜市”往金桂大道方向行驶,郭胜荣驾驶其车牌为鄂******黑色众泰越野车尾随刘某甲驾驶的红色别克轿车,尾随至许家坪机场隧道入口处,刘某甲驾驶的红色别克轿车变道行驶,郭胜荣驾车趁机故意撞上刘某甲驾驶的红色别克轿车尾部,刘某甲没有停车,郭胜荣驾驶车辆在后面追赶至金桂大道时代家居门口,将刘某甲驾驶的红色别克轿车拦停,随后吴迪、廖某乙等人赶到,郭胜荣以刘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敲诈勒索刘某甲人民币6000元。

21、2019年9月13日1时许,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吴迪、廖某乙守候在恩施市施州大道丹阳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张某甲在夜市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奥迪A6轿车往机场路移动公司方向行驶,廖某乙驾驶其车牌为鄂******的白色大众朗逸轿车带着谭子丽尾随张某甲驾驶的奥迪A6轿车,尾随至机场路移动公司红绿灯路口时,张某甲驾车变道右转往凤凰山隧道方向行驶,吴迪趁张某甲驾车变道之际,趁机驾车故意撞上张某甲驾驶的奥迪车辆尾部,张某甲没有通车,吴迪驾车在后面追赶,追赶至彩虹桥头公交车站将张某甲驾驶的车辆拦停,廖某乙、谭子丽以张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对张某甲实施敲诈勒索,后张某甲给廖某乙赔偿2200元。

22、2019年9月15日3时许,谭子丽、朱某甲、吴迪和郭胜荣、廖某乙分别守候在恩施市施州大道丹阳夜市、舞阳坝民族广场旁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在民族广场旁夜市,田某某在夜市饮酒后驾驶一辆红色本田思域轿车从民族广场往北门河坝行驶,郭胜荣驾驶汽车牌为鄂******黑色众泰越野车带的廖某乙尾随田某某驾驶的红色本田思域轿车,尾随至北门河坝,田某某驾驶的红色本田思域轿车变道行驶,郭胜荣驾车趁机故意撞上田某某驾驶的本田思域轿车,随后被赶来的谭子丽看见,谭子丽趁机也驾驶其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擦上田某某驾驶的红色本田思域轿车反光镜,谭子丽与郭胜荣装作相互不认识,二人先后以田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对田某某实施敲诈勒索,谭子丽敲诈勒索田某某人民币现金700元,郭胜荣敲诈勒索田某某人民币2200元,田某某共被敲诈勒索人民币2900元。

23、2019年9月20日4时许,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吴迪、廖福林守候在恩施市舞阳坝民族广场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付某某在夜市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湘******的白色起亚K5轿车带其女朋友曾某某从民族广场往沿江路方向行驶,谭子丽驾驶其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带着朱某甲、廖福林驾驶郭胜荣的车牌为鄂******黑色众泰越野车带的郭胜荣、吴迪驾驶其车牌头鄂******白色吉利轿车尾随付某某驾驶的白色起亚K5轿车,尾随至沿江路恩施市检察院路段时,付某某驾驶的车辆变道行驶,谭子丽驾车趁机故意撞上付某某驾驶的车辆尾部,后谭子丽以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敲诈勒索付某某、曾某某人民币2000元。

24、2019年9月23日凌晨,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守候在恩施市旗峰大桥桥头“浩一口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罗某某在“浩一口夜市”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黑色别克凯越轿车,从“浩一口夜市”往黄泥坝方向行驶,谭子丽驾驶其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带着郭胜荣、朱某甲尾随罗某某驾驶的车辆,当尾随至施州大道华龙城红绿灯路口处,罗某某驾驶的车辆变道行驶,谭子丽驾车趁机故意撞上罗某某驾驶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后谭子丽等人以罗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敲诈勒索罗某某人民币3000元。

25、2019年9月26日0时许,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廖福林、廖某乙守候在恩施市旗峰大桥桥头浩一口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李某某与朋友在浩一口夜市宵夜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贵******的白色荣威越野车从浩一口夜市往黄泥坝方向行驶,廖某乙驾驶一辆车牌为鄂******的白色大众朗逸轿车尾随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当尾随至红旗大桥靠红庙的桥头,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变道右转,廖某乙驾车趁机故意撞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后廖某乙以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违章变道行驶相要挟,敲诈勒索李某某人民币2500元。

26、2019年9月29日1时许,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守候在恩施市旗峰大桥桥头“浩一口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何某某在“浩一口夜市”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白色大众轿车,从“浩一口夜市”往黄泥坝方向行驶,谭子丽驾驶其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尾随何某某驾驶的白色大众轿车,尾随至施州大道华龙城红绿灯路口处,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变道行驶,谭子丽驾车趁机故意撞上何某某驾驶的白色大众轿车,后谭子丽以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敲诈勒索何某某人民币1000元。

27、2019年9月29日2时许,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守候在恩施市旗峰大桥桥头“浩一口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诈勒索作案,陈某甲等人在“浩一口夜市”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橙色东南DX3型越野车,从“浩一口夜市”往土司城方向行驶,谭子丽驾驶其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尾随陈某甲等人驾驶的车辆,当尾随至金山大桥靠土司城红绿灯路口时,陈某甲等人驾驶的车辆变道行驶,谭子丽驾车趁机故意撞上陈某甲等人驾驶的车辆,后谭子丽以对方酒后驾驶机动车违章变道行驶相要挟,敲诈勒索陈某甲人民币2000元。

28、2019年10月1日晚,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廖福林守候在恩施市施州大道丹阳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发现刘某丙等人坐在一辆车牌为鄂******的黑色大众轿车上喝啤酒,之后刘某丙驾驶该车辆朝黄泥坝方向行驶,谭子丽驾驶其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带着朱某甲、廖福林驾驶其红色雪佛兰迈锐宝轿车带的郭胜荣尾随刘某丙驾驶的黑色大众轿车,在施州大道移动公司红绿灯路口等红绿灯的时候,因为廖福林驾驶的红色雪佛兰迈锐宝轿车跑不快,廖福林与谭子丽交换车辆后继续尾随刘某丙驾驶的车辆,尾随至和润城路段,刘某丙驾驶的车辆变道行驶,廖福林驾车趁机故意撞上刘某丙所驾驶的车辆尾部,刘某丙没有停车,廖福林、谭子丽等人驾驶车辆在后面追赶,在金山大桥红绿灯路口处,廖福林、谭子丽等人将刘某丙驾驶的车辆拦停,廖福林等人以刘某丙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相要挟,敲诈勒索刘某丙人民币5000元。

29、2019年10月4日2时许,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廖福林、刘某甲守候在恩施市土司路二水厂处一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贾某某在夜市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黑色奔驰轿车,从夜市经红江桥、和润城、凤凰城往学院路加气站方向行驶,谭子丽驾驶其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带着朱某甲、廖福林驾驶其红色雪佛兰迈锐宝轿车(后来上的车牌为鄂******带着刘某甲尾随贾某某驾驶的奔驰轿车,当尾随至恩施市学院路加气站旁的翡翠明珠KTV路段时,贾某某驾驶的奔驰轿车变道行驶,谭子丽驾车趁机故意撞上贾某某驾驶的奔驰轿车,并以贾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敲诈勒索贾某某人民币4200元。

30、2019年10月5日晚,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廖福林、刘某甲守候在恩施市后山湾一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牟某某在夜市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黑色奔驰轿车从后山湾往市政府方向行驶,谭子丽驾驶其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带的朱某甲、廖福林驾驶其红色雪佛兰迈锐宝轿车带着刘某甲尾随牟某某驾驶的奔驰轿车,当尾随至恩施市航空路市医院前的天桥下时,牟某某驾驶的奔驰轿车变道行驶,廖福林驾车趁机故意撞上牟某某驾驶的奔驰轿车,后廖福林等人以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敲诈勒索锐人民币3000元。

31、2019年10月6日晚,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廖福林、刘某甲守候在恩施市红旗大桥桥头“浩一口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陈某某在“浩一口夜市”宵夜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宝马X6越野车从夜市往黄泥坝方向行驶,谭子丽驾驶其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尾随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在红旗大桥桥上,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变道行驶,谭子丽驾驶车辆趁机故意撞上陈某某所驾车辆尾部,陈某某没有停车,继续向前行驶,谭子丽驾驶车辆追赶至百丽宫KTV路段,谭子丽将陈某某驾驶的车辆拦停,谭子丽以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相要挟,敲诈勒索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

32、2019年10月10日4时许,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廖福林、刘某甲守候在恩施市金桂大道武陵国际装饰城路口夜市摊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江某某在夜市摊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白色路虎越野车从武陵国际往文化中心方向行驶,廖福林驾驶其红色雪佛兰迈锐宝轿车尾随江某某驾驶的白色路虎越野车,尾随至金桂大道文化中心红绿灯路口时,江某某驾驶的路虎越野车变道右转,廖福林驾车趁机故意撞上江某某驾驶的白色路虎越野车,随后谭子丽、郭胜荣、刘某甲等人也赶到现场,廖福林等人以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敲诈勒索江某某人民币7000元。

33、2019年10月11日5时许,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廖福林、刘某甲守候在恩施市旗峰大桥桥头熊老幺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于某某在熊老么夜市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DD7368黑色现代轿车从熊老幺夜市往火车站方向行驶,郭胜荣驾驶谭子丽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尾随于某某驾驶的黑色现代轿车,尾随至红庙派出所附近路段的时候,于某某驾驶的黑色现代轿车变道行驶,郭胜荣驾车趁机故意撞上于某某驾驶的车辆,郭胜荣与于某某发生冲突,后谭子丽、朱某甲、廖福林、刘某甲赶到现场,郭胜荣等人以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敲诈勒索于某某人民币3000元。

34、2019年10月18日0时许,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廖福林、刘某甲守候在恩施市舞阳坝官坡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林某乙在夜市饮酒之后驾驶一辆福建号牌的黑色大众轿车从官坡夜市往沿江路方向行驶,廖福林驾驶其红色雪佛兰迈锐宝轿车带的朱某甲、郭胜荣驾驶其车牌为鄂******黑色众泰越野车尾随林某乙驾驶的黑色大众轿车,尾随至舞阳坝金凤苑路段,林某乙驾驶的黑色大众轿车变道行驶,廖福林驾车趁机故意撞击林某乙驾驶的车辆,后廖福林等人以林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敲诈勒索林某乙人民币8000元。

35、2019年10月18日3时许,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廖福林、刘某甲守候在恩施市施州大道丹阳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向某乙在夜市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黑色奔驰越野车向舞阳坝方向行驶,郭胜荣驾驶其车牌为鄂******黑色众泰越野车带的刘某甲、谭子丽驾驶的刘某甲的赣******现代轿车带着朱某甲尾随向某乙驾驶的黑色奔驰越野车,尾随至恩施市舞阳坝原舞阳车站前,向某乙驾驶的奔驰越野车变道行驶,郭胜荣驾车趁机撞上向某乙驾驶的车辆,后郭胜荣等人以向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敲诈勒索向某乙人民币2000元。

36、2019年10月18日5时许,谭子丽、郭胜荣、朱某甲、廖福林、刘某甲到恩施市红庙旗峰大桥桥头百丽宫KTV对面的麻辣烫夜市摊点吃宵夜时,看到熊某某等人从百丽宫KTV出来,后熊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鄂******的宝马轿车往黄泥坝方向行驶,廖福林驾驶其红色雪佛兰迈锐宝轿车尾随熊某某驾驶的宝马轿车,尾随至华龙城大门处,熊某某驾驶的宝马轿车变道右转准备进入华龙城,廖福林驾车故意撞上熊某某驾驶的宝马轿车,并以熊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向某乙敲诈勒索15000元,不给就报警,熊某某等人不同意,廖福林打电话报警,交警到场之后,熊某某等人答应给廖福林进行赔偿12000元,熊某某朋友龚某某通过扫描廖福林手机微信二维码给廖福林转账12000元,后交警称此事双方不能私了,廖福林将龚某某转账的12000元退回给龚某某。

37、2019年10月27日13时许,吕某某驾驶谭子丽的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谭子丽坐在副驾驶座位上,二人开车在恩施市城区转悠,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当行驶至恩施市学院路往民院新村去的路口处,游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鄂******的黑色东风越野车变道行驶,谭子丽指使吕某某驾驶车辆故意撞上游某某驾驶的黑色东风越野车,后谭子丽、吕某某以游某某违章变道行驶相要挟,敲诈勒索游某某人民币1900元。

38、2019年10月27日23时许,谭子丽、朱某甲、郭胜荣守候在恩施市施州大道丹阳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黄某丙在夜市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黑色本田CRV越野车从施州大道往沿江路方向行驶,谭子丽驾驶其车牌为鄂******灰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尾随黄某丙驾驶的车辆,当尾随至恩施市沿江路博大医院门口,黄某丙准备调头行驶,谭子丽驾车趁机故意撞上黄某丙驾驶的车辆,后谭子丽以黄某丙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敲诈勒索黄某丙15000元,黄某丙不同意,谭子丽报警,从而谭子丽未得逞。

39、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吕某某驾驶谭子丽租来的车牌为鄂******白色起亚轿车,郭胜荣坐在副驾驶上,二人在恩施市城区转悠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当二人行驶到恩施市土桥坝学院路民大医院路段时,郑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鄂******白色奔腾越野车违章变道行驶,吕某某驾车趁机故意撞上郑某某驾驶的车辆,后郭胜荣、吕某某以郑某某违章变道行驶相要挟,敲诈勒索郑某某人民币400元。

40、2019年11月3日16时许,吕某某驾驶谭子丽租来的车牌为鄂******白色起亚轿车,谭子丽坐在副驾驶座位上,一人在龙凤集镇转悠,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在龙凤镇三中路段,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鄂******三轮车占道行驶,吕某某驾驶的车辆与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向行驶,谭子丽看到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占道行驶,指使吕某某驾车故意擦碰高某某所驾驶的三轮车,后以高某某违章占道行驶相要挟,敲诈勒索高某某现金900元。

41、2019年11月5日1时许,谭子丽、朱某甲、郭胜荣、吕某某守候在恩施市舞阳坝官坡夜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实施敲诈勒索作案,康某某在夜市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从官坡夜市往大桥路方向行驶,吕某某驾驶谭子丽租来的一辆车牌为鄂******白色起亚轿车带郭胜荣尾随康某某驾驶的车辆,尾随至大桥路步行街,康某某驾驶的车辆从丹阳夜市这头驶入步行街,吕某某驾车绕到州移动公司后面入口进入步行街,在大桥路步行街州移动公司后面,吕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康某某驾驶的车辆会车时,吕某某故意擦碰康某某驾驶的车辆,后吕某某、郭胜荣以康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要求康某某赔偿5000元,康某某不同意,吕某某报警处理,后康某某给谭子丽、吕某某赔偿了1500元。

2019年11月7日,民警将谭子丽、郭胜荣、廖福林、刘某甲、廖某乙、吕某某、朱某甲抓获。当月14日,民警将吴迪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郑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赖某某、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谭子丽、郭胜荣、廖福林、吴迪、刘某甲、廖某乙、吕某某、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子丽、郭胜荣、廖福林、吴迪、廖某乙、吕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子丽、郭胜荣、廖福林、吴迪、刘某甲、廖某乙、吕某某、朱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八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八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子丽、郭胜荣、廖福林、吴迪、廖某乙、吕某某、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勇

检察官助理:肖君佳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子丽、郭胜荣、廖福林、吴迪、刘某甲、廖某乙、吕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朱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667223****;

2.侦查卷宗7册(内附光盘3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量刑建议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