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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子明、周通等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谭子明,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通,曾用名周佳,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陕西省商南县**镇,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陕西省商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丰城市,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江西省丰城市**街道**栋**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1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4********,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云南省镇雄县,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云南省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婺源县,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江西省婺源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永修县,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子明、周通等八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辩护人意见,依法讯问了八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谭子明、周通及“王某甲”(未核实身份,在逃)受上级(未查实身份,在逃)安排,带着组织成员即被告人杨某某、严某某、陶某某、朱某某、洪某某等几十人从浙江省宁波市来到郴州市,陆续在郴州市北湖区矿冶厂家属区3栋2单元703房、北湖区北湖市场后的菜市场居民楼、苏仙区苏仙桥附近等地建立多个所谓的“天津天狮”传销窝点,被告人戴某某于2018年8月成为组织成员。该组织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从上至下分为经理、主任、管家、老板四个级别,主要通过网络或电话将来自全国各地的多名被害人(即新人)骗至传销窝点,以直销虚构的产品为幌子,采取限制人身自由、通讯自由、上课洗脑、威胁恐吓等手段,引诱或逼迫被害人交钱加入组织。该组织由被告人谭子明、周通及王某甲等人分别担任各传销窝点主任,管理组织所有事务,并负责给各窝点新进的被害人上课洗脑;被告人杨某某、严某某、陶某某、朱某某、洪某某担任管家,在主任的安排下负责管理所在窝点的房间钥匙、看守老板及新人、上课、陪聊,经主任同意可以出门,洪某某是小管家,主要负责日常生活用品的购买;被告人戴某某是资历较老的老板,听从主任及管家的安排,负责看守新人、上课、陪聊;老板和新人均无人身自由,不能出门。至案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陆续实施了非法拘禁被害人唐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冉某某等六次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1日,被害人唐某某被女网友“胡某某”(身份不详)骗至郴州市,随后被非法拘禁在被告人谭某某负责的北湖区北湖市场后的菜市场居民楼传销窝点内,谭子明安排被告人陶某某等管家、老板对其看守、陪聊,谭子明、周通、“王某甲”则轮流给其上课洗脑,唐某某被多次洗脑后交钱购买产品。一个多月后,唐某某被转移至“王某某”负责的北湖区劳动路矿冶厂家属区3栋2单元703房的传销窝点内非法拘禁,“王某甲”安排被告人杨某某、严某某等管家、老板看守。2018年11月7日左右,唐某某在被转移至苏仙桥附近的传销窝点途中逃脱,拘禁时间长达98天。

2、2019年1月25日,被害人陈某某被“王某乙”(身份不详)骗至郴州市,随后被非法拘禁在“王梓童”负责的北湖区劳动路矿冶厂家属区3栋2单元703房的传销窝点内。期间,“王某甲”安排被告人杨某某、严某某等人对其看守、上课、陪聊,谭子明、周通、“王某甲”则轮流给其上课洗脑,陈某某被多次洗脑后交钱购买产品。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洪某某进入该窝点任管家,2019年4月,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陆续进入该窝点任管家,继续参与看守陈某某等老板、新人。2019年7月4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拘禁时间长达160天。

3、2019年3月12日,被害人张某某被女网友“吴某某”(身份不详)骗至郴州市,随后被非法拘禁在“王某甲”负责的北湖区劳动路矿冶厂家属区3栋2单元703房的传销窝点内。期间,“王某甲”安排被告人杨某某、严某某、洪某某等人对其看守、陪聊,谭子明、周通、“王某甲”则轮流给其上课洗脑,张某某被多次洗脑后交钱购买产品。2019年4月,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陆续进入该窝点任管家,继续参与看守张某某等老板、新人。2019年7月4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拘禁时间长达114天。

4、2019年4月15日,被害人刘某某被女网友“王某丙”(身份不详)骗至郴州市,随后被非法拘禁在“王某甲”负责的北湖区劳动路矿冶厂家属区3栋2单元703房的传销窝点内。期间,“王某甲”安排被告人杨某某、严某某、陶某某、朱某某、洪某某等人对其看守、上课、陪聊,谭子明、周通、“王某甲”则轮流给其上课洗脑,刘某某被多次洗脑后交钱购买产品。2019年7月4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拘禁时间达80天。

5、2019年5月2日,被害人李某某被胡某某骗至郴州市,随后被非法拘禁在“王某甲”负责的北湖区劳动路矿冶厂家属区3栋2单元703房的传销窝点内。期间,“王某甲”安排被告人杨某某、严某某、陶某某、朱某某、洪某某、戴某某等人对其看守、上课、陪聊,谭子明、周通、“王某甲”则轮流给其上课洗脑,李某某被多次洗脑后交钱购买产品。同年7月4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拘禁时间达62天。

6、2019年7月1日晚,被害人冉某某被金方云骗至郴州市,随后被非法拘禁在“王梓童”负责的北湖区劳动路矿冶厂家属区3栋2单元703房的传销窝点内。期间,“王某甲”安排被告人杨某某、严某某、陶某某、朱某某、洪某某、戴某某等人对其看守、上课陪聊,谭子明、周通、“王某甲”则轮流给其上课洗脑。同年7月4日中午,冉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拘禁时间达60余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胡某某、金方云等人证言;4.检查、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谭子明、周通等八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子明、周通、杨某某、严某某、陶某某、朱某某、洪某某、戴某某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八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谭子明、周通、杨某某、严某某、陶某某参与非法拘禁六次;被告人朱某某、洪某某参与非法拘禁五次;被告人戴某某参与非法拘禁两次;被告人谭子明、周通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属重要成员,被告人杨某某、严某某、陶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上述六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均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领导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洪某某、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媚

2019年10月23日

附:1、八被告人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十册。

3、附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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