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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宁、王荣强等12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公开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谭宁,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门**号。2016年3月12日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6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然,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6年4月25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号。2016年4月25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田海天(绰号“小天”),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乡**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荣强(别名王强),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房。2016年4月30日因故意伤害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回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86********,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镇**街**委**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号。2018年6月26日因提供虚假证言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丙、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邬某甲(曾用名邬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绰号“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宁、黄某某、李然等12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案件,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10月24日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31日、2019年10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案件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宁及邬某丙(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黄某某、李然、王荣强等人,采用寻衅滋事等方式,在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谭宁、邬某丙为首的,以黄某某、李然、李某甲、田海天、王荣强、回某某、王某甲、邬某甲、张某某、付某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法侵占他人房屋,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及成员对被害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通过暴力破拆门锁、强行闯入、拖拉抬拽、威胁辱骂等手段将被害人驱赶,致使多名老年被害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罪

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为非法侵占被害人房屋,被告人谭宁伙同邬某丙、黄某某、李然、李某甲、田海天、王荣强、回某某、王某甲、邬某甲、张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本市朝阳区、海淀区等地,采取撬门换锁、强行闯入、拖拉抬拽、威胁辱骂、清空房屋等暴力手段,强行将孟某某、王某乙等15名被害人及其亲属、租户驱赶出住宅。

其中,被告人谭宁参与对被害人杜某某、王某乙等14人暴力清房14起;被告人黄某某参与对王某乙、周某某等12人暴力清房12起;被告人李然参与对被害人王某乙、周某某等11人暴力清房11起;被告人李某甲参与对被害人杜某某、王某乙等11人暴力清房11起;被告人田海天参与对被害人王某乙、周某某等11人暴力清房11起;被告人王荣强参与对被害人王某乙、周某某等10人暴力清房10起;被告人回某某参与对被害人周某某、贾某某等6人暴力清房6起;被告人王某甲参与对被害人郭某某、王某乙等6人暴力清房6起;被告人邬某甲参与对被害人郭某某、丁某某等3人暴力清房3起;被告人张某某参与对被害人郭某某、杜某某暴力清房2起;被告人付某某参与对被害人王某乙暴力清房1起;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对被害人孟某某、杨某某暴力清房2起。

二、诈骗罪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谭宁伙同林某某、胡某某、邬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朝阳区、海淀区等地,采取以房抵押贷款的名义欺骗被害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售房委托公证书等文书,隐瞒售房委托等公证内容,恶意制造超期还款等违约事项,将被害人的房产过户至他人名下的方式,骗取李某乙、许某某、杜某某等6名被害人6套房产,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

三、敲诈勒索罪

2016年12月,被告人谭宁以强占被害人孟某某位于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房产相要挟,强行索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310万元。

被告人谭宁、李然、王荣强等12人,先后于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产物证照片、手机等;2.书证:《公证书》、《委托书》、《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档案》、银行账户查询清单等;3.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电子物证鉴定意见等;4.视听资料:出警录像等;5.辨认笔录:孟某某等人辨认笔录;6.证人证言:证人蓝某某等人证言;7.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等人陈述;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宁等人供述与辩解;9.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荣强、李然、田海天、回某某、张某某、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宁与被告人黄某某、李然、王荣强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谭宁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谭宁、黄某某、李然、李某甲、王荣强、田海天、回某某、王某甲、邬某甲、张某某、付某某、陈某某为占有他人房屋,拦截、恐吓、强拿硬要、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破坏社会秩序,上述12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振宇

李晓蕾

检察官助理:安  翔

陈首旭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谭宁、黄某某、李然、李某甲、田海天、王荣强、回某某、王某甲、邬某甲、张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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