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谭宋,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5日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公罪,经息烽县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宋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谭宋酒后在息烽县**镇**坡周某某小卖部买酸奶,因与蒋某某言语不和发生矛盾将蒋某某打伤。后经贵州省息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宋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辩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宋因言语不和将他人打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宋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宋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勇
检察官助理 张警警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谭宋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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