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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宗霞贩卖毒品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二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谭宗霞,别名:滕梅,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51976********,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村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乡**村**组)。被告人谭宗霞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9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谭宗霞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需要哺乳自己婴儿,于2014年10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谭宗霞因违反规定,于2015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9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宗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2月3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春节前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谭宗霞先后自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685.1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2克,其中,415.46克冰毒,2.02克麻古系未遂;自叶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480克,其中,300克系未遂。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谭宗霞自张某某处购买冰毒50克后出售给他人。

2.2014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谭宗霞自张某某处购买冰毒20克后出售给他人。

3.2014年6月份,经被告人谭宗霞联系,张某某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冰毒150克。

4.2014年6月份,被告人顾谭宗霞住医院期间,自张某某处购买冰毒40克后出售给赵某某(另案处理)。

5.2014年6月份前后,被告人谭宗霞自张某某处购买冰毒50克后出售给他人。

6.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谭宗霞自张某某处购买冰毒35克后出售给他人。

7. 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谭宗霞自张某某处购买冰毒50克后出售给他人。

8.2014年8月份前后的一天,被告人谭宗霞自张某某处购买冰毒50克后出售给他人。

    9.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谭宗霞自叶某某处购买冰毒80克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

10. 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谭宗霞自叶某某处购买冰毒100克出售给王某某。

11.2014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谭宗霞自张某某处购买冰毒180克后出售给王某某。

12.2014年9月的一天,经谭宗霞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欲自叶某某购买冰毒300克,在支付毒资后,因谭宗霞联系不上叶某某未果。

13.2014年9月初,被告人谭宗霞自张某某处购买冰毒150克后出售给李某某。

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谭宗霞与张某某联系购买冰毒1千克,并由张某某将冰毒邮寄至谭宗霞处。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谭宗霞在徐州市增益快递处取藏有毒品的微波炉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白色晶体11包,净重494.6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申通快递公司查获张某某邮寄的电压力煲,当场扣押白色晶体9包,净重415.4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扣押红色颗粒1包,净重为2.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宗霞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银行卡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宗霞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宗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勇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谭宗霞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卷宗拾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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