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32号
被告人谭宜忠,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万州区**职工宿舍。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90年10月27日被原四川省万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脱逃罪,于1993 年7月被原四川省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95年7月17日假释;假释期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4日被原四川省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犯拐卖人口罪、脱逃罪未执行的刑罚二年零十二天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石柱县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原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原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宜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宜忠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宜忠来到万州区**路**号**商厦**栋**单元**室,通过塑料胶片开锁进入室内,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及其室友放于客厅和卧室内的两部苹果11手机及两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8278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谭宜忠来到万州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办公室文件柜匣子里的3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谭宜忠在万州区职教中心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同日,民警对谭宜忠的住所进行搜查,将其作案时所用塑料胶片、所穿服装等物品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宜忠的供述和辩解;
4.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宜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宜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宜忠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宜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宜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宜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 周艳宁
2020 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宜忠现被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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