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77号
被告人谭家兵,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71********,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村**组**号。2009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7年8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19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家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谭家兵与毛某某(另处)共谋后到重庆市长寿区实施盗窃,谭家兵扒窃两次,涉案金额128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谭家兵在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29号附近的公交车站,谭家兵趁被害人陈某某上公交车不备之际,将陈某某挎包内的一个钱夹盗走。后谭家兵将钱夹内的450元拿走,将钱夹及其它物品丢弃。
2020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谭家兵、毛某某相继尾随高某甲、高某乙进入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29号附3号旁边的巷道,谭家兵趁机将高某乙背包外放置的一部价值831元的VIVO Y93s手机盗走。该手机未追回。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谭家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谭家兵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谭家兵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家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家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家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谭家兵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谭家兵的家属事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谭家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谭家兵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苗海忠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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