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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家韦盗窃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17号 

被告人谭家韦,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琼海市**镇**农贸市场附近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盗窃行为,于2020年4月2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家韦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谭家韦在琼海市嘉积镇豪华路**号曾某某家侧门处,盗走杨某某的一辆小牛牌N1S型动能版型二轮电动车,后将该车卖给王某甲,得款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同)。2020月4月20日,公安民警根据车主杨某某在被盗的小牛牌电动车上安装的定位装置,在琼海市**镇**安置区**旁王某甲的废品收购站搜查扣押到被盗的小牛牌电动车被拆解的残骸。经鉴定,该被盗的小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2808.66元。

    2.2020年4月2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谭家韦在琼海市嘉积镇万石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的两间工棚处,盗走美的牌分体挂壁式空调2台(分别有室内机和室外机各2部),后将该2部空调卖给刘某甲,得款320元。2020年6月18日,公安民警从刘某甲处扣押被盗美的牌空调2台,已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被盗的两台美的牌空调价值2785.07元。

     3.2020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谭家韦在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税务局综合楼一楼门口处,盗走王某乙的一辆台迪牌二轮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卖给刘某乙,得款500元。当天18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琼海市**镇**路**号**电动车维修店处查获被盗的电动车,并抓获来取车的刘某乙。后通过刘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谭家韦,以打麻将为由将其约到琼海市嘉积镇西门农贸市场丽水雅居门口处将其抓获。经鉴定,该辆被盗的台迪牌TDR324Z型二轮电动车价值936元,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拆解的1辆小牛牌电动车残骸照片、美的牌空调2台、台迪牌二轮电动车1辆;

2.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谭家韦违法犯罪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照片、扣押照片、发还清单、通话清单、**电器商行购买票据、情况说明、小牛电动车车辆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指认照片、办案说明、合格证、售后服务卡、收款收据;

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证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丙、刘某丙、付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刘某甲、安某某、邢某某、付某乙、李某某、向某某、谭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谭家韦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家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家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三次,价值人民币6529.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家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多次盗窃,酌情可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泓

                                               检察官助理:王冬元

                                                               2020年8月19

    


    附:1.被告人谭家韦现被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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