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谭富强,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简阳市**镇**村**组**号。2017年7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简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简阳市**镇**街**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害人赵某某(死亡),男,殁年33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富强涉嫌故意杀人罪、钟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谭富强、但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钟某某等人在简阳市射洪坝街道滨河湾外临街门市“V18艾瑞巴德”酒吧饮酒期间,谭富强与前女友吴某某因感情琐事发生争执,后吴某某持啤酒瓶上前打砸并与谭富强争吵,吴某某男友李某某见状遂上前询问情况,谭富强要求一旁的被害人赵某某离开,因发生争执而迁怒于赵某某,谭富强遂持啤酒瓶数次打砸赵某某,因被他人劝阻,谭富强即呼唤其马仔但某某,指使但某某杀害赵某某,在谭富强教唆指使下,但某某抓住赵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单刃猎刀数次捅刺赵某某腹部等部位,后赵某某挣脱逃离时又被但某某追上刺中背部,赵某某被他人扶出酒吧后倒地,但某某、谭富强等先后离开酒吧与钟某某、周某某一同驾车逃离现场。期间,谭富强指使但某某将作案刀具丢弃,但某某遂将刀交给钟某某丢弃,钟某某则安排周某某丢刀被拒绝,后在谭富强要求下,钟某某下车将作案刀具丢弃于沱江之中,造成作案凶器的灭失。次日3时许,被害人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告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肚脐上方及右下方刺伤致肠系膜血管及下腔静脉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同年10月18日,但某某获悉赵某某死讯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24日,谭富强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29日,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富强教唆、指使未成年人但某某持刀杀害被害人赵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钟某某帮助丢弃作案刀具毁灭证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谭富强的刑事责任,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被告人钟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富强教唆、指使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二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象帅
书 记 员:蒲静怡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富强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简阳市**镇**街**号;
2、诉讼卷宗四册,附卷光盘拾伍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4、扣押物品文件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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