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谭富超,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现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30日被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富超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7月30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4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富超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先后窜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的尚网马可波罗网吧、船营区长春路的至尊网吧、高新区深中路的千寻网咖等地,乘人不备之机,盗窃作案4起,盗得宿某某、周某某等人钱包、手机等物品。所盗手机被被告人谭富超变卖,销赃得款被其挥霍;所盗钱包被其丢弃。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10,100元。
案发后,所盗OPPO牌R17型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赖某某。
被告人谭富超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被告人谭富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扣押、发还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
3.情况说明;
4.刑事判决书;
5.释放证明书;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
(二)证人常某某、赵某某、白某某、文某某、于某某、王某甲证言
(三)被害人宿某某、周某某、王某乙、谷某某、乔某某、赖某某、石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谭富超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
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
盗窃现场监控录像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富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富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富超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艳平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富超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讯问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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