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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帅众受贿、滥用职权案)_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8〕22号

被告人谭帅众,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6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曾任广东省英德市***副主任,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山庄**房,因涉嫌受贿罪,经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帅众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2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2018年5月5日至2018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2月6日、2018年4月21日、2018年7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谭帅众先后任英德市***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办)副主任、主任以及英德市**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敬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刘某甲、谢某甲、谢某乙、陆某某、郑某某、苏某某、刘某乙等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贿赂人民币共1215000元、港币5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谭帅众先后任英德市**街办主任、英德市**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英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分四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敬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底春节前的一天,敬某某在**街办谭帅众的办公室送给谭帅众人民币50000元;

(2)2010年底春节前的一天,敬某某和谭帅众在英德市鸿景酒楼吃完饭后,在车上送给谭帅众人民币100000元;

(3)2011年底春节前的一天,敬某某和谭帅众在英德客家村饭店吃完饭后,在车上送给谭帅众人民币100000元;

(4)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敬某某和谭帅众在英德仁鑫大酒店吃完饭后,在英德市**山庄小区门口送给谭帅众人民币50000元。

2、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谭帅众在任英德市**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汪某某开发英德市**镇宝墩大道项目提供帮助,分三次收受汪某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汪某某在英德市**镇政府谭帅众办公室送给谭帅众人民币100000元;

(2)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汪某某在英德市**镇政府谭帅众办公室送给谭帅众人民币100000元;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汪某某在英德市**镇政府谭帅众办公室送给谭帅众人民币100000元。

3、被告人谭帅众在任英德市**街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甲在英德市开发永顺嘉园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收受刘某甲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00000元。

4、被告人谭帅众在任英德市**街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谢某甲在英德市开发金子山一号路东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2011年中秋节前一天收受谢某甲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00000元。

5、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谭帅众先后任英德市**街办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谢某乙经营的**水泥厂及开发英德市观金博物园项目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谢某乙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春节期间,谢某乙在英德市**水泥厂办公室送给谭帅众人民币50000元;

(2)2005年、2006年、2007年、2009年、2011年期间,谢某乙在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都会送红包给谭帅众,每次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地点在谭帅众办公室或**水泥厂办公室,合计人民币50000元。

6、被告人谭帅众任英德市**街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陆某某在英德开发工业园项目的过程中提供帮助,2009年春节的一天,在英德市鸿景酒楼饭后,于车上收受陆某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00000元。

7、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谭帅众任英德市**街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英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英德市浈阳湖房地产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郑某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郑某某在**街办谭帅众办公室送给谭帅众人民币50000元;

(2)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郑某某在**街办谭帅众办公室送给谭帅众人民币30000元。

8、2000年至2010年,被告人谭帅众先后任英德市**街办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商人苏某某经营的**熟料厂及开发英德市金子山一号路以南土地开发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苏某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3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0年至2006年期间,每年春节苏某某都会在**街办谭帅众的办公室送给谭帅众节日红包,每次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5000元;

(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苏某某在金子山一号路南项目部送给谭帅众人民币100000元。

9、被告人谭帅众任英德市**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乙在开发英德市**镇宝墩湖项目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一天收受刘某乙给予的贿赂港币50000元。

(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

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谭帅众在任**街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代表**街办违规与丘某某签订关于英德市金子山一号路地块土地收益分成的协议,在未经**街办党政班子会议讨论的情况下,分别于2010年3月、2010年4月,个人决定以**街办的名义将**街办帐上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4004万元借给英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交英德市金子山一号路地块的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谭帅众的任职材料、土地批复文件、合作开发协议等书证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敬某某、汪某某、刘某甲、邓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司法会计检验报告;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帅众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审讯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帅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帅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明波

2018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帅众现羁押于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3册;

    3.视频光盘3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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