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谭建军,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建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5年7月中旬,被告人谭建军以转包阿勒泰地区工商局在布尔津商业街的装修工程为由,与被害人闫某某接触,并指使谭某甲(已判决)冒充工商局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信任。2015年7月31日谭某甲与闫某某签订装修工程协议书,并收取闫某某100000元现金,后被告人谭建军将此款拿走,留给谭某甲现金5000元后逃匿。
2.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谭建军冒充朱某某丈夫张中奇(已于2016年去世),趁朱某某外出打工之际,窃取朱某某房产资料、伪造朱某某委托,通过河南省郏县**房产中介公司,将朱某某位于河南省郏县**号楼**单元**室以2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谭建军拿到李某某135000元房款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河南农村信用社客户明细等;2.证人朱某某、张军伟、谭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闫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建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建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丽君
检察员助理:单庆凯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建军现被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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