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谭开金,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谭开金因犯抢劫罪、绑架罪,于2004年8月16日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于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开金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3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谭开金携带装有毒品的纸袋从临沧市南伞镇到昆明市。当晚22时20分许,民警在谭开金入住的昆明市盘龙区**酒店**号房将其抓获,从其放于窗帘处墙角下的黑红相间写有“柒牌”字样的手提纸袋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2796.9克,海洛因的平均含量为59.1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等;2.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开金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扣押、封存、称量、取样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抓获视频、酒店前台、电梯、酒店外路面监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毒品称量视频及电子卷宗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开金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开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丹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开金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电子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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