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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德平盗窃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谭德平,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州市从化区**镇**村**社**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德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4时许,被告人谭德平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联星西华**号,采取爬窗的方式潜入**房,乘被害人冯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边的白色苹果X手机1台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2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谭德平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谭德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德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德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跃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德平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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