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谭德昌,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号,现租住在湖南省湘潭县**镇**。2017年1月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德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凌晨,马某某(已判决)联系了被告人谭德昌,由谭德昌驾驶汽车搭载刘某某(已判决)、蒋某某(已判决)窜至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正门旁边的**便利店,采用挤玻璃门进入的方式进入该店,盗窃香烟数十条及香烟数包。之后,被告人谭德昌在湘潭县**镇的**批发部销赃4000元,刘某某在湘潭县**镇**批发部销赃1700元、蒋某某在湘潭县**路**便利店销赃400元,共计销赃6100元。销赃后,马某某、刘某某、蒋某某、谭德昌均参与了分赃。
被告人谭德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德昌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德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德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德昌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谭德昌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谭德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谭德昌以盗窃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玲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德昌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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