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谭志锋(外号“疯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8月14日至2012年8月13日;又因赌博,于2016年4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又因吸毒,于2017年4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2019年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8********,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曾因吸毒,于2019年6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一百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泉州市公安局依法指定,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志锋、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谭志锋与张某某约定以人民币800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张某某,后让被告人谭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委会附近将甲基苯丙胺交付给给张某某,并向张某某收取毒资800元;
2、2019年4月4日,被告人谭志锋与张某某约定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某,后让被告人谭某某将甲基苯丙胺送至晋江市**镇**********有限公司附近交付给张某某,并向张某某收取毒资500元;
3、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谭志锋在晋江市**镇********有限公司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某;
4、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谭志锋在晋江市**镇********有限公司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某;
5、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谭志锋在晋江市**镇********有限公司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某;
6、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谭志锋在晋江市**镇********有限公司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某;
7、2019年8月6日,被告人谭志锋在晋江市**镇********有限公司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某;
8、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谭志锋在晋江市**镇********有限公司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某;
9、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谭志锋在晋江市**镇********有限公司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某。
2019年11月7日20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晋江市**路**宿舍楼**单元**室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同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抓获被告人谭志锋。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缓刑执行材料、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报告、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账号信息及交易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手机基站位置图、微信注册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志锋、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志锋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志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有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柳红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志锋、谭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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